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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5日,森林警察大队接到报警,称有人滥伐林木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前往处置,经查:唐某某、储某某购买涧池乡某村村民林木后,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采伐林木300余株,后将林木变卖。唐某某、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涉嫌滥伐林木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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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某某、储某某在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教育后,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两名当事人自愿购买松树幼苗800株,于3月18日聘请工人原地补种树苗,进行生态修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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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两名涉案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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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森林警察大队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要求,在重点生态区域推动“生态警务室”建设工作,深化生态警务和“林长+警长”工作机制,配备生态义警,定期开展林区巡护、森林防火、收集违法线索上报等工作,加强对重点生态区域治安防范和森林资源保护,全力以赴筑牢生态安全防线,守护绿水青山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【滥伐林木罪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规定,滥伐林木数量较大,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;滥伐林木数量巨大,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。
林木除有一般物的经济价值之外,更是生态效益的载体,大家要共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,维护良好生态环境。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取得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,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。严禁盗伐、滥伐林木,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